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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闽侯县**镇**村**村**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1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从莆田“陈老板”(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约800件各类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获利,并存放在闽侯县青口镇坊口村蝴蝶山22号民房一楼。2019年12月20日左右至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各类烟花爆竹销售给在青口镇经营食杂店的杨某某、陈某甲、林某甲、王某某、陈某乙等人,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7日,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在青口镇坊口村蝴蝶山22号民房一楼查获并扣押各类大型烟花、儿童烟花、鞭炮共计729件。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查扣的烟花爆竹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103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青口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财物收据、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函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阮某某、林某乙、王某某、林某甲、陈某乙、陈某甲、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烟花爆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销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照片、收缴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约为人民币86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8月24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98055****)。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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