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235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址为:衡阳市珠晖区**小区**栋**户。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先后八次被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因**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开始,在衡阳市珠晖区**路经营“衡阳市珠晖区**商行”,该商行主要经营烟酒。其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林某某先后多次为被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从2014年至今,林某某从未到烟草公司进购卷烟,专门从事回收卷烟,然后再倒卖出去。根据其微信转账记录,侦查发现,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林某某销售给邓某某、邱某某、胡某某等人各种品牌的卷烟共计139569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销售给邱某某各种品牌卷烟,微信收款59101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销售给邓某某各种品牌的卷烟,微信收款69128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销售给胡某某、谢某某各种品牌的卷烟,微信收款19347元。
2020年6月18日,公安机关与衡阳市烟草专卖局一起对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从林某某的店内及出租屋中查获准备销售的各种品牌的卷烟236条,经衡阳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共计价值116335元。同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价值共计263911元。
认定上述事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烟草专卖局移送案卷材料;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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