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四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西安市雁塔区**路**社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犯曾于2010年3月15日以强奸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4年又六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在长安区**快递公司疑似有4件假烟。经烟草局执法人员对快递的追查,发现接货人林某某,当场查获快递为4件软中华卷烟、每件25条,共计100条;现场还发现林某某存放烟卷的仓库有硬盒中华卷烟52条、南京雨花石卷烟45条、冬虫夏草和润卷烟17条、硬盒黄鹤楼卷烟54条、南京煊赫门卷烟27条、南京九五卷烟5条、软盒蓝芙蓉王卷烟2条、软盒黄鹤楼1916卷烟3条等8个品种205条卷烟。经核查:上述两批卷烟,共计9个品种、305条,经烟草部门核价标值为:192770元。被告人林某某自2019年2月份以来,通过其老乡“地道蛇”,分四次从广州购进上述假冒烟卷,在西安销售。林某某并未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别检验报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核价单、西安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单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等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且属于假冒卷烟,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志光
2020年1月3日
附: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证据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