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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5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守义祖祠西新宅四巷4号老厝内繁殖驯养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等鸟类,并在互联网上销售牟利。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1只桃脸牡丹鹦鹉给黄某某(微信昵称“黄裕华”)。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1120元的价格出售4只桃脸牡丹鹦鹉、以1440元的价格出售3只鸡尾鹦鹉给方某某(微信昵称“培鹦佳宠”)。

3.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4450元的价格出售5只鹦鹉给微信好友“家兴业大”(身份未明)。

4.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950元的价格出售1只鹦鹉给微信好友“自定义&旋律”(身份未明)。

4.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2只鹦鹉给微信好友“牡丹毒物NR”(身份未明)。

5.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2只鹦鹉给微信好友“等风来”(身份未明)。

5.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6只鹦鹉给微信好友“老温”(身份未明)。

6.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2只鹦鹉给微信好友“小莫”(身份未明)。

7.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900元的价格出售1只鹦鹉给微信好友“爱生活”(身份未明)。

8.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250元的价格出售3只鹦鹉给微信好友“小邹”(身份未明);同年3月30日以300元的价格出售5只鹦鹉给“小邹”;同年4月12日以415元的价格出售2只桃脸牡丹鹦鹉给“小邹”;同年4月18日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3只鹦鹉给微信好友“小邹”;同年4月24日以415元的价格出售2只桃脸牡丹鹦鹉给“小邹”;同年4月30日以900元的价格出售3只鸡尾鹦鹉给“小邹”。

9.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2只鹦鹉给微信好友“ID-ZHH张章”(身份未明)。

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老厝,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扣押疑似鹦鹉鸟类208只。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鹦鹉鸟类中,135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凤头鹦鹉科(Cacatuidae)鸡尾鹦鹉(Nymphicus),73只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didae)桃脸牡丹鹦鹉(Agaporoinis reseicollis)。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格标准目录》计算,涉案查获的208只鹦鹉价值2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黄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婕

检察官助理:郭晓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汕头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3册,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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