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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玉城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6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并转投至上家,赚取返点。其中,接受陈某甲、郑某某投注60万余元,接受方某某投注1万余元,接受陈某乙投注1万余元,接受曾增峰投注1万余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玉环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丙、陈某甲、郑某某、方某某、陈某乙、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199页,取保候审文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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