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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行医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村**号2009年8月13日因非法行医被温岭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21日因非法行医被温岭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09年、2011被温岭市卫生局行政处罚。

2018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非法途径在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于2019年9月27日被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在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59号“温岭箬横现代口腔诊所”非法进行牙科诊疗活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接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电话后到温岭市公安局箬横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承诺书、温岭市卫生健康局移送的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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