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牙科店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义桀、郭云山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证书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3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镇**路**牙科店内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查获,并处没收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镇**路**牙科店内给患者吴某某诊疗时,被海口市美兰区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处没收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仍继续在海口市美兰区**镇**路**号**牙科诊所店内对患者李某某进行牙科诊疗活动,被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执法人员当场查处,并查扣相关医疗器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无证行医的证明、微信收款截图、开展口腔执业活动收入表、无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现场照片。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锋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和接受证据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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