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2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现任东山县**镇**(挂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住东山县**镇**街**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东山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决定逮捕,次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调查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17.8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在东山县某某镇某某村已有宅基地及其儿子林某乙户籍迁出某某村的情况下,仍分别以其妻子林某丙、林某乙的名义,向某某村村委会申请2宗面积均为120㎡、位于某某新村某某区的宅基地,并缴款5.6万元作为厝地款。后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在某某镇村建站工作的职务上便利,为该2宗宅基地办理了宅基地村级、镇级审批手续。
2010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通过东山某某房产中介服务部负责人夏某某将上述2宗宅基地,以每宗地14万元、总价28万元卖给三明市人俞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林某甲收到夏某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后,利用其本人在某某镇村建站工作的职务上便利,将原先申请人为林某乙、林某丙的宅基地审批手续销毁,以俞某某、张某某的名字重新办理了这2宗宅基地村级、镇级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材料交给夏某某。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收到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购地款尾款26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以林某丙、林某乙名义申请的2宗宅基地,非法获利22.4万元。
2.2011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以31万元的价格,向林某丁购买了2宗面积均为120㎡、位于某某村某某片区的宅基地,并取得这2宗申请人为林某丁、林某戊(某某村村民)的宅基地村级审批表。
201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以5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2宗宅基地卖给林某己(某某村村民),并利用其本人在某某镇村建站工作的职务上便利,将原先申请人为林某丁、林某戊的宅基地申请手续销毁,用林某己、林某庚夫妻名义重新为这2宗宅基地办理了村级、镇级审批手续,并将该手续和以林某丁、林某戊名义向某某村缴交宅基地款的缴款凭证交给林某己。2011年5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收到林某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宅基地款项52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倒卖以林某丁、林某戊名义申请的2宗宅基地,非法获利21万元。
3.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甲以55万元价格向林某壬(西坑村村民)购买位于某某镇某某村约666㎡农村集体土地,其中包含林某壬名下1宗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20㎡的宅基地、一宗120㎡已办理村级手续的宅基地。被告人林某甲用其职务影响力,以林某丙、林某甲、林某辛(后二人均为岱南村村民)名义共向西坑村委会缴交3.6万元,作为上述未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的宅基地款。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先将53万元款项支付给林某壬,并于次日与林某壬签订土地转让协议。2012年初,被告人林某甲以林某丙名义与林某壬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林某壬名下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流转到林某丙名下,并向林某壬支付尾款2万元。
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甲以145万元价格,将上述土地卖给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沈某甲,并约定由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被告人林某甲收到沈某甲支付的3万元定金后,利用其在某某镇村建站工作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将上述土地扣除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的剩余部分分为4宗宅基地,并以沈某甲及其家属陈某某、沈某乙、沈某丙的名义,为该4宗宅基地办理了村级、镇级手续,后在2013年11月30日,以林某1名义与沈某甲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2013年11月30日和2014年1月1日,沈某甲过银行转账分别将80万元、60万元通汇到到被告人林某甲提供的林某甲1银行账户。因林某丙名下已取得集体使用权证的120㎡宅基地无法流转到沈某甲名下,沈某甲至今尚未将尾款2万元支付给被告人林某甲。
2017年间,沈某甲发现向被告人林某甲购买的土地实际面积比买卖协议内所注明面积小,且与邻居林某2发生纠纷,遂要求被告人林某甲退还部分款项。2018年11月29日,原东山县国土资源局对林某丙涉嫌向沈某甲非法转让上述土地、沈某甲涉嫌违法占用上述土地的行为分别行政立案调查时,为防止买卖土地的事项牵连到自己,2018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找到沈某甲并退还其10万元。沈某甲收到10万元后,退回部分土地作为共巷以解决与林某甲2的纠纷。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倒卖某某村5宗宅基地中,非法获利74.4万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东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被东山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漳州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进行留置。
2019年3月25日,东山县公安局在办理林某丙非法向沈某甲转让西坑村土地使用权案中,分别扣押林某1、林某丙非法所得59.9万元和29.5万元,合计89.4万元。这89.4万元实际由被告人林某甲代为支付。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林某乙向东山县监察委员会上缴非法所得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某新村、某某村的土地照片物证;2.户籍证明、土地转让协议等书证;3.林某丁、林某己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东山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17.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才东
检察官助理:唐勇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涉案89.4万元和9万元分别被扣押在东山县公安局和东山县监察委员会。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4号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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