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位于宝安区**街道**路**号***的**快递有限公司老板孙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开心”的人的聊天信息,对方称有一批货物欲通过其公司寄往国外。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受“阿东”(另案处理)所托运输上述货物,“阿东”答应事成后给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好处费。2019年7月1日13时许,林某某将上述货物送至福建省福清市***村*路邮政代收点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让王某某帮忙将上述货物通过顺丰速运寄至深圳,并给王某某高于正常快递费的人民币500元快递费。王某某又联系何某某帮其将上述货物寄至深圳,并给何某某人民币148元快递费。后上述货物于2019年7月2日寄至**快递有限公司,公安机关从中缴获藏在厨卫挂件杆内的制毒物品(重4700.6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并于2019年7月4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4月2日,林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制毒物品、厨卫挂件;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涉案快递信息、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厨卫挂件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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