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56********,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接到越南籍女子范某某(另案处理)让帮忙接“货”的电话后,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A****7的黑色摩托车到凭祥市友谊镇下阳屯与巴米屯交界处与一越南籍男子“某关”拿了一个用编织袋装的货物,驾车途经凭祥市公安局叫隘边防派出所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拦下,林某某见状驾车逃至英阳村某某某后山山脚处时被随后追赶的公安民警抓获。林某某供述将运载的编织袋藏在**屯**内,民警随后在猪栏内查获上述编织袋。经清点,编织袋内有疑似象牙、疑似犀牛角、疑似虎牙等制品共计106件。经鉴定,上述制品中属于象牙制品的共计83件,共重7.384千克,价值人民币307669.128元;犀牛角制品8件,共重0.435千克,价值人民币108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18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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