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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骗取贷款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 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 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林某甲以**乡村民林某乙、秦某某、高某某等9人的名义,采用顶名垒户的方式,以种植为用途在依兰县团山子信用社累计贷款共计人民币1,052,000元。上述贷款被林某甲改变用途,用于购买旋挖钻机,逾期未还,给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造成重大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陕西省汉中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贷款合同档案、损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依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借据等。

2、证人林某乙、秦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林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依兰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未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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