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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VUNGMICHA、顶某某TRANMIHE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男,1998年出生,蒙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文盲,无职业,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顶某某(TRAN MI HE),男,1996年**月**日出生,蒙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文盲,无职业,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乡**。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寿某某(THO MI NHU),男,1993年**月**日出生,蒙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文盲,无职业,家住越南河江省同文县**乡**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在未办理合法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与娄某甲(LAU MI CHU)、娄某乙(LAU MI PHU)、李某某(LY MI SAY)、娄某丙(LAU THI THA)、娄某丁(LAN MI HO)、寿某甲(THO THI MAY)(均遣送出境)结伙从越南偷越中越国境到我国境内,并于当日乘车到柳州市柳北区万科城工地务工。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北区万科城工地将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邓柳权

检察官助理:韦巧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VUNG MI CHA)、顶某某(TRAN MI HE)、寿某某(THO MI NHU)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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