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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汉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户籍住址惠来县**镇**街**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某某、王某亮,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住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七区**房**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树、陈某甲,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财,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住址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财与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决)、同案人黄国俊(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9年7月份开始,合伙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通过阿里巴巴交易平台经营销售,并通过快递方式寄运给买家。期间,林某甲负责购进假冒“美心牌”、“半岛牌”、“荣华牌”、“安某某牌”、“荣华牌”、“七星牌”、“广州酒家”等品牌月饼,黄某乙负责包装、打包、收发货及出入货记账,黄某甲、罗某甲财、黄国俊负责包装、打包和收发货,先后在罗某甲财向村民黄某丙奎借用的闲置楼房、黄某甲提供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的住家“坤某某楼”一楼、黄某乙提供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的住家作为仓库及销售窝点,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

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财和同案人黄某乙共购进“美心牌”、“安某某牌”、“广州酒家”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人民币(下同)117.1206万元,通过网络销售一万多盒,销售金额139.5056万元,从中牟利约20.4989万元。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窝点及在黄某乙的住家查获“美心牌”、“安某某牌”、“广州酒家”等假冒品牌月饼100多盒(共价值人民币15728元)。

经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相应品牌月饼系伪造、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美心流心奶黄月饼、美心双黄纯白莲蓉月饼、双黄纯白莲蓉月饼、八星报喜月饼、半岛酒店迷你奶黄月饼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财于2019年1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账号、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统计单,委托书、特别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材料、鉴定证明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材料、价格证明、鉴定书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胡某某、黄某丙奎、黄某丁宁、詹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鸿的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份开始,先后在普宁市流沙南“普宁市中药材市场”、普宁市环城北路“新富丽家园”3幢1楼租赁商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麦某甲莎”、“香港美心”、“丹麦曲奇”等巧克力、饼干的产品,在阿里巴巴交易平台其经营的“西安曲江新区沧海啊百货店”网店,销售上述假冒商标产品。2019年12月25日,林某甲通过网店将80盒假冒注册商标的“麦某乙夹心巧克力”,以人民币4480元销售给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的买家孙某某,孙某某购买后发现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遂报案。2020年1月9日,普宁市公安局联合江阴市公安机关在普宁市环城北路“新富丽家园”3幢1楼“绿万某某”商铺抓获林某甲,现场查获“天日盐”饼干340袋、“LINDOR”巧克力208袋、“ROCHER”意大利创某某朱古力92盒、“Maltesers麦某甲莎”巧克力6盒、“LES PYREN EENS”巧克力372盒、“Rjeldsens丹麦蓝罐曲奇饼干”78盒、“香港美心”原味鸡蛋卷36盒。

经丹麦公司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瑞士林某乙斯普某某杰某某巧克力公司和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LINDOR”巧克力、“LES PYREN EENS”巧克力、“ROCHER”意大利创某某朱古力、曲奇饼干/丹麦蓝罐曲奇均非权利人生产,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权利人未授权其销售;经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Maltesers麦某甲莎”巧克力为假冒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香港美心食品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香港美心”原味鸡蛋卷非本公司生产,是伪造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广东维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查获的“LINDOR”巧克力、“LES PYREN EENS”巧克力、“ROCHER”意大利创某某朱古力、“Maltesers麦某甲莎”巧克力、曲奇饼干/丹麦蓝罐曲奇、原味鸡蛋卷/香港美心、饼干/nomura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检验合格。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天日盐”饼干价格无法认定外,其他六种产品价值人民币共72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罗某甲财伙同同案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甲财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一并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可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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