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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3********,汉族,文化程初中,待业,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0时32分,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1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摔倒,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1.9毫克每100毫升。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送检摩托车车头左部痕迹符合于水泥地面边缘相互作用的痕迹特征,车身右侧痕迹符合与路面及标志管相互作用的痕迹特征。经普宁市**队认定:林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治疗完毕后主动到普宁市**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报告单等;2.证人洪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的供述;4.检验报告、痕迹鉴定意见书、认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林涛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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