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7月3日、5日、7日三次在普宁市大坝镇社前村自家旧厝中,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海洛因,每次吸食数量为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作案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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