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任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街**号**房,住址吴川市**街道**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份开始至2019年12月26日止,被告人林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吴川市**街道**路**号吴川市**电脑店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客人到其二人经营的吴川市**电脑店购买SD内存卡,SD内存卡有4G、8G、16G、32G四种,如果客人要求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下载淫秽视频,其二人就从店里的两台台式电脑下载淫秽视频给客人,下载满一张4G SD内存卡淫秽视频其二人只收取内存卡的钱,不另加收费;下载满一张8G SD内存卡淫秽视频其二人只收取内存卡的钱,不另加收费;下载满一张16G SD内存卡淫秽视频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加收30元下载淫秽视频的费用;下载满一张32G SD内存卡淫秽视频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加收50元下载淫秽视频的费用。2019年12月20日,丁某某到吴川市**电脑店购买了两张16G SD内存卡,每张内存卡50元,被告人林某甲在其使用的电脑内帮丁某某下载了23个淫秽视频在其中一张16G SD内存卡,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了丁某某30元费用;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使用的电脑内帮丁某某下载了100个淫秽视频在其中一张16G SD内存卡,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了丁某某30元费用。通过贩卖淫秽视频,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共获利500元,每人分得25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任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光碟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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