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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89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0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连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连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广州市增城区**街。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程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至7月5日,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伙同绰号“老兄”的同伙(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共同互联网上亨利赌博网站(网址:HTTP://111--116.q278.us)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犯罪,采取熟人相互介绍招募代理获得亨利赌博网站登录账号,由下级代理收取他人投注同时亨利赌博网站返利,实行网上开码赌博、线下交收赌资的方式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期间,该亨利赌博网站先后发展了同案人陈某丙、林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等人使用股东级账号,同案人林某乙发展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杨某甲、徐某某作为总代理使用总代理账号,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乙作为直属会员,被告人程某某发展下家、被告人杨某丙作为代理,被告人徐某某发展下家、被告人陈某甲作为会员,被告人连某乙、连某甲是被告人林某乙的下家总代理账号ak188下的代理。 

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使用股东级帐号:df52、df53,发展总代理、代理、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林某甲股东级帐号df53共下注5120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859413元。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总代理帐号vvkll、vk166,发展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刘某某的总代理级帐号vk166共下注7961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150556元。

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总代理级帐号vk139、代理账号vk6688,发展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程某某的总代理账号vk139下家共下注4727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669137元,其中代理账号vk6688,其占成30%获利1千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使用总代理级帐号:vk199,发展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6303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481076元。

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总代理级帐号: vk122,发展会员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 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1625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387462元。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会员级帐号:shen010,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该账号下注668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253005元。

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会员级帐号:mm55,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1091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77378元,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连某乙使用代理级帐号:ak1188,发展被告人连某甲去接受他人投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被告人连某乙、连某甲使用的该账号共下注2814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53148元。

被告人杨某乙使用会员级帐号:Yi00015,接受他人下注并获亨利赌博网站返利从事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639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61062元。

被告人杨某丙使用代理级帐号:vk6688,接受他人投注进行非法六合彩赌博,2019年6月3日至7月4日该账号共下注704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32365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程某某、徐某某、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丙先后在广州市白云区、增城区被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23日和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杨某乙于2019年8月2 日先后在天河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的手机、电脑、笔记本等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甲、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徐某某、陈某甲、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程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实施赌博犯罪,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程某某、杨某甲、徐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程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连某乙、连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或者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群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连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陈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连某甲(联系电话:1508989****)、杨某丙(联系电话:1892229****)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本案卷宗材料二十一册。 

3.缴获小米手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苹果手机1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白色苹果手机1台(串号3557120********)、手机1台、粉色苹果手机1台、银行卡9张、黑色VIVO手机1台(串号8644310********、8644310********)、黑色华为手机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4张、华为手机1台(号码1858882****)、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iPad平板电脑1台、华为mate 20手机1台、社会保障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电脑主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一张、六合彩书九本、记账本及单据一批、苹果8手机一台等物品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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