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3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大厦**房。
辩护人:陈少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村**号**。
辩护人叶晴,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黄某甲认识了被告人林某甲,得知林某甲能为他人办理户口迁移,遂与林某甲留下联系方式。2016年5月,黄某甲出于超生害怕罚款的顾虑,想把户口从广东省和平县迁到广东省惠州市,于是与林某甲取得联系,双方谈好价格。林某甲收集到黄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房产证等资料后,以“购房入户”的理由为黄某甲成功办理新的《居民户口簿》,实现了落户惠州。林某甲非法获利13000元。
2.2016年8月,福建安溪人许某某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迁出福建,随后在其老乡詹某甲的介绍下联系被告人林某甲,由林某甲为许某某办理落户惠州手续,并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许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基本身份资料后,以编号为C3******(实际权属人:林某甲)的房产证为底本,为许某某伪造了房产证,之后以“购房入户”的方式为许某某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许某某随后到惠州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3.2016年8月,福建安溪人苏某甲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迁出福建,随后在其老乡詹某甲的介绍下联系被告人林某甲,由林某甲为苏某甲办理落户惠州手续,并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苏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基本身份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肖某某)的房产证为底本,为苏某甲伪造了房产证,之后以“购房入户”的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苏某甲随后到惠州市河南岸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4.2017年8月,黄某乙想将户口从广东省和平县迁至惠州市,经黄某甲介绍找到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2017年9月,林某甲等人收集到黄某乙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购房发票、房产证等资料后,为黄某乙伪造了《深圳大学毕业证书》,并以“人才引进”的理由为黄某乙违规办理出《居民户口簿》,实现了落户惠州。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0000元。
5.2017年10月,福建安溪人李某甲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迁出福建,经老乡介绍与被告人林某甲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李某甲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基本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号(实际权属人:林某乙)的房产证为底本伪造了房产证,于2018年3月以“购房入户”的理由违规为李某甲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接着李某甲到惠州市河南岸派出所成功办理户口迁移。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6.2017年10月,福建安溪人郑某某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迁出福建,经老乡介绍与被告人林某甲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郑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基本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刘某乙)的房产证为底本伪造了房产证,于2018年3月以“购房入户”的理由为郑某某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接着郑某某到惠州市桥东派出所成功办理户口迁移。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7.2018年6月,福建安溪人廖某某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迁出福建,且看到李某甲、郑某某通过被告人林某甲成功办理了户口迁移,于是联系到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收集到廖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基本资料后,以“稳定居住”的理由为廖某某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接着廖某某到惠州市龙门县城西派出所成功办理户口迁移。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35000元。
8.2017年10月,福建安溪人谢某某想将户口迁至惠州市,因此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谢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资料后,林某甲等人为谢某某伪造了汕头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人才引进”的理由为谢某某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9.2017年10月,陈某甲想将户口从广东省陆丰市迁至惠州市,因此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陈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等资料后,为陈某甲伪造了《华南农业大学毕业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最终以“人才引进”的理由为陈某甲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再到惠州市云山派出所办理新的《居民户口簿》。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18000元。
10.2018年1月,王某甲想将其与其小孩的户口从福建省迁至广东省惠州市,因此在网上找到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等人收集到王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基本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黄某丙)的房产证为底本为王某甲伪造了房产证,最终以“购房入户”为王某甲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接着王某甲到惠州市河南岸派出所成功办理户口迁移。林某甲等人非法获利25000元。
11.2018年3月,福建省安溪县人詹某乙因在当地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从福建省安溪县迁至广东省惠州市,因此经詹某甲介绍联系到被告人林某甲,双方约定好价格。2018年9月,林某甲收集到詹某乙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基本资料后,以“稳定居住”的理由为詹某乙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再由詹某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实现落户惠州博罗。林某甲非法获利25000元。
12.2018年,陈某乙、陈某丙、上某某、苏某乙、吴某某、林某乙、王某乙等7人因在福建省安溪县被限制出境,分别联系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收集到上述人员的基本材料后,通过“稳定居住”的理由违规为上述人员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之后,因惠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向各县区通报了大量福建安溪出境受限人员迁户惠州的情况,陈某乙、陈某丙等7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到惠东办理落户手续被拒。
13.2016年9月,林某丁想将户口由广东省陆丰市迁至惠州市,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使用其朋友李某乙(惠州人)及林某丁的照片伪造了该二人的结婚证,并以“夫妻投靠”的理由,于2017年2月份为林某丁违规办理出《居民户口簿》,实现了户口迁移。刘某甲非法获利800元。
14.2016年9月,戴某某想将其本人及家人的户口从广东省梅州市迁至惠州市但又因其超生问题怕被计生再次罚款,将该想法告诉了邱某某,邱某某答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并且双方约定好价格。邱某某收集到戴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等资料后,经陈某丁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为戴某某办理出新的《居民户口簿》,顺利实现户口迁移。刘某甲、邱某某、陈某丁等人非法获利29000元。
15.2017年3月,陈某戊将其妻子钟某某(户籍在广东五华)及小孩陈某己、陈某庚(户籍在陕西安康)迁入惠州,将该想法告诉了邱某某,邱某某问陈某丁是否可以办理,陈某丁再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称可以办理,并定好价格。邱某某收集到陈某戊交来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购房合同等基本资料后,交给陈某丁,陈某丁再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等人通过伪造钟某某的《居住证历史信息》及《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以“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理由为钟某某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实现了落户惠州,后再以“子女投靠父母”的理由为钟某某的小孩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刘某甲、邱某某、陈某丁等人非法获利35000元。
16.2017年12月,徐某甲想将其及其儿子徐某乙的户口由湖北迁至广东省惠州市,于是找到邱某某,邱某某问陈某丁是否可以办理,陈某丁再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称可以办理,并定好价格。邱某某、陈某丁、刘某甲等人收集到徐某甲父子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梁某某)为底本,为徐某乙伪造了房产证。2018年3月10日左右,刘某甲等人以“购房入户”的理由为徐某乙、徐某甲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刘某甲、邱某某、陈某丁等人非法获利12000元。
17.2018年1月,王某丙因在福建被限制出境,想将户口从迁出福建省,因此通过广告与林某甲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价格。林某甲、刘某甲收集到王某丙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基本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黄某甲)的房产证为底本为王某丙伪造了房产证,最终以“购房入户”的理由为王某丙违规办理出《准予迁入证明》,接着王某丙到惠州市河南岸派出所成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林某甲、刘某甲非法获利25000元。
18.2018年4月,薛某某想将户口从广东省陆丰市迁至惠州市,于是找到邱某某,邱某某问陈某丁是否可以办理,陈某丁再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称可以办理,并定好价格。邱某某、陈某丁、刘某甲等人收集到薛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等资料后,以编号为1100******(实际权属人:王某丁)的房产证为底本为薛某某伪造一份房产证,最终以“购房入户”的理由为薛某某违规办理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实现落户惠州。刘某甲、邱某某、陈某丁等人非法获利8000元。
19.201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甲处查获印章三枚,经鉴定,均系伪造,其中的“陆丰市公安局湖东派出所户口专用”为刘某甲所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程浩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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