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吴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永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涯(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某某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陈某某、周某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部分下级代理贩卖卡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6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贩卖月卡、季卡合计170余张,牟利2000元。

2. 2018年7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上述手机APP网络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商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微信及QQ加价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共贩卖月卡100余张,牟利1000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经司法鉴定,从数据库wangpan下载链接中去重固定视频文件1624部,其中156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2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某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5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