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上家“阿情”(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寻找人员进行工商注册,收购所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此,林某乙找到专门从事代办业务的被告人林某甲合作,由被告人林某甲负责帮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公账户银行开户等手续。
1.2019年12月,经被告人林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乙同意注册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林某乙。随后被告人吴某乙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了“福州兆宽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到仓山万达广场附近的工商银行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再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一整套材料卖给林某乙,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从中分别获利人民币1800元、1000元。
2、2019年10月、12月间,经林某乙联系,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注册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林某乙。随后由被告人林某甲根据林某乙的安排,协助被告人吴某甲办理了“福州洪谷云贸易有限公司”“福州自朋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注册登记材料交给林某乙,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从中分别获利人民币3600元、2000元。
被告人吴某乙于2020年3月19日主动到三明市尤溪县公安局中仙乡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21日11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阳光天地G2号楼505单元被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12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账号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收款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涉案人员查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
2.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取保候审居住于其现住处
3.案件证据和材料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