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诈骗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揭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展,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5********,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 年,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经揭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展、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3月份起,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群、附近的人发布虚假招某某信息引诱被害人添加微信,通过宣传其有失足妇女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诈骗钱财。自2020年5月11日起,被告人林某甲展开始参与诈骗并负责扮演失足妇女,确定被害人是否需要上门提供性服务,而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扮演公司经理、失足妇女等角色,并以失足妇女需要包夜费用、忘记备注工号、押金、定金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
经查,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展于2020年5月17日通过微信群、附近的人发布虚假招某某信息,并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10500.15元,被害人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商户名为衡阳市蒸湘区小龙不锈钢制作部、衡阳市蒸湘区大洋门窗制作等等二个收款二维码。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林某甲展按照被告人唐某某的安排,找到被告人林某乙帮忙寻找收款二维码,而被告人林某乙则找到林某丁(另案处理)为其提供收款二维码,被告人唐某某为每一笔收款支付15%的手续费(该手续费由林某乙、林某丁等人按照比例分成),剩余赃款则由被告人林某乙转账给被告人唐某某。
2020年5月18日至6月9日,被告人林某乙明知收款二维码收取钱款系犯罪所得赃款,但仍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了商户名为潮汕老牌牛杂(东门店)、佰家惠精品超市深圳吓围店、旺家百货等多个收款二维码,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展等人则利用被告人林某乙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通过微信群、附近的人发布虚假招某某信息,并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牟明某某、王某某、王瑞康、邱某某、陈某某血、曾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91182元。得手后,被告人林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77505元(已扣除15%手续费)给被告人唐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昵称:蓉儿姐)。
另查,被告人林某乙如于2020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自某某。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展诈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1682.15元;被告人林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1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线索移交函,户某某,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决定书,查找当事人核实案件并制作笔录协查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制作笔录,冻结支付账号详细表,释放证明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表,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万某某、牟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林某甲展、唐某某、林某乙;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甲展、林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DVD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展虚构事实,并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彬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被告人林某甲展、林某乙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证人名单一份,DVD光盘六张,《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认某某具结书》三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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