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庞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东省镇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犯罪时为未成年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林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3时许,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欲持西瓜刀返回现场找对方报复,由庞某某负责驾驶电动车,林某甲持西瓜刀,因对方离开而报复未果。当天4时许,其二人行至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锦丽街36号时,与被害人林某雄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甲拿出西瓜刀追逐、恐吓被害人林某乙,被害人林某乙躲进锦丽居小区内没有受伤。后二人继续行至海珠区西畔里大街沙溪综合市场旁惠多多超市门口时,适遇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因不满对方挡道,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甲持西瓜刀追逐、恐吓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某左胸背部砍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庞某某与林某甲在本市海珠区**街**号**房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作案工具西瓜刀(经鉴定,属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钟清静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

3.扣押西瓜刀2把、白色编织袋1个,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