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庞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伙同陈某某、林某乙在微信群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微信群建好后,被告人林某甲和陈某某先在微信群发其支付宝账号,用于交收赌资,及进行网络赌场的网址链接。参赌人员点击网址链接进入网络赌场后,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一局有24盘。赌完24盘后,系统自动结算,被告人林某甲和陈某某将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截图发到微信群上,参赌人员通过上述的支付宝账号与他人交收,如果有人欠赌款不还,由被告人庞某某和林某乙去追讨赌款。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等人从赢家中抽取百分之五的水钱。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和陈某某、林某乙于2019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在叫“九某某”的微信群内开设赌场供郭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发生额为3084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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