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外号“大**”,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被告人林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均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同案人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找被告人张某甲商量在潮阳区**镇开设“鱼虾蟹”赌场一事,后张某甲联系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介绍赌场合伙人,继而黄某某又联系到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乙在明知他人准备合伙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牵线介绍被告人林某甲与张某甲等人联系。大约2019年7月6日,张某甲、王某某、吴某某三人到**镇**村找林某甲,与其商议开设赌场事宜,王某某等人承诺给予林某甲每天6000元的好处费,由其负责提供设赌场地,王某某则负责招揽赌客及处理赌场内的具体事宜。双方谈妥后,林某甲便带其三人到**镇**村土坑附近查看场地。7月8日晚,王某某等人将赌场所需的雨棚、座椅等工具运载至该空地,并于当晚开始在该处以“鱼虾蟹”的形式吸引赌客参赌。因赌场开设需要人手,林某甲还先后雇用被告人林某丙、林某丁到赌场帮忙,主要负责在路口放哨望风,并给予其每人每天300元的报酬。期间,林某丁还在该赌场负责帮忙运载矿泉水等杂务。
2019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镇**村**查获该“鱼虾蟹”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以及参赌人员张某丙,并查扣对讲机等赌场设备。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有二十多人到场参赌;林某甲在该赌场内牟利7万多元,林某丙牟利3千多元,林某丁牟利1千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为非法牟利,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属自首,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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