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9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201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揭阳市惠来县**镇**区**村**街**号之**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钱东镇**厝**横**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3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2019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阿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栋**房。2019年11月29日因赌博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沈某某、林某乙、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开始,同案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饶平县樟溪镇烈火新城村一旧猪场内开设赌场,放置多台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多次负责开车载同案人陈某某到该赌场,参与赌场的建设、载被告张某甲到该赌场上班、通过手机监控软件察看赌场日常经营情况、安排被告人张某甲的请假休息以及赌场茶叶等物品的购买等,并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收取赌场经营所得后交给同案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同案人林某戊(另案处理)受雇佣在该赌场负责换积分、登记并支付司机等人介绍赌客的回扣费、以个人微信等方式收取赌资以及将赌场经营所得转交给同案人等;被告人沈某某、同案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受雇佣在该赌场负责望风看场、带赌客出入赌场、换积分以及收取赌资等;被告人姚某某、林某乙负责为该赌场招揽赌客,载赌客到赌场进行赌博,赚取赌场的回扣费。截至案发,该赌场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265元。
2019年11月28日10时,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突击,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沈某某、姚某某、林某乙及赌博人员等人,现场查获“97明星”、“水浒传”等游戏机共32台、赌资12275元以及手机等物品。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在汕头市龙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现场查获的32台游戏机均具备兑换积分功能,并以现金兑换积分作为奖品,属于赌博游戏机。
经饶平鑫正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赌场在2019年11月19日至同月27日期间,开设赌场涉案账单(共9份)金额合计18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游戏机、手机、人民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己、张某丙、林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沈某某、姚某某、林某乙忠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光盘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沈某某、姚某某、林某乙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沈某某、姚某某、林某乙忠现羁押在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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