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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徐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大种,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13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飞,绰号胖子、眼镜,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0********,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徐某甲、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26日晚、27日晚在揭西县棉湖镇高架桥下、29日晚在揭西县京溪园镇大鹿村委上鹿村(樱山花谷附近)的山上,利用扑克牌开设“三公”赌场,供他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广西老表”(基本情况不详)为赌场寻找场地。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等人作为司机,载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并领取报酬。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某某,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京溪园镇的该赌场进行查处,在赌博地方及停车的地方查获徐某甲及参赌人员若干,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赌具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查询,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复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认某某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谭某某清、陈某甲、王某甲泉、曾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芝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林某甲、徐某甲、刘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甲、徐某甲、刘某某、汤某某、谭某某清、陈某甲、王某甲泉、曾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芝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徐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为赌场运送赌客并领取报酬。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乙

检察官助理:林某乙瑜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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