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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支某甲骗取票据承兑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室,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释放;于2016年8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4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支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坪**号,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被告人支某甲实际控制。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以**公司名义向兰州银行**支行申请办理票据承兑事宜,由**公司向该行存入100万元保证金。二人在办理票据承兑过程中向兰州银行**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资料、虚构了2000方方木作为抵押物,**支行开出了11张收款人为林某甲实际控制的甘肃**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共计2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由林某乙(系林某甲妻子)领走后交给了林某甲。贷款到期后,林某甲、支某甲拒绝还款,兰州银行**支行垫付了票据解付资金989813.09元及罚息。2016年7月27日,**公司、甘肃**商贸有限公司共向兰州银行**支行还款1058111元,该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购销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甘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银行流水对账单、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支某乙、沈某某、支某丙、林某乙、李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甘警院(物)鉴(文)字[2019]53号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

检察员:路晓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支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意见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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