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8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赌博,于2008年4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9年4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荣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在瑞安市高楼镇赵山村、平阳坑镇半岭堂村山上,摆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招揽赌客、管理赌场、做理手、抽取头薪等;被告人李某某受雇开车接送被告人林某甲进出赌场,帮忙招揽赌客、指挥赌客停放车辆等。同月27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期间,该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95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同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24 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款票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严某某、林某辛、林某丁、杜某某、林某戊、林某己、赵某某、林某庚、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分别为1505772****、135874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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