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1.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中专肄业,做糖糕,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都**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2.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高中肄业,在老挝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桥66号,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6月26日被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故意伤害,2020年1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3.被告人余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都**街**号,因殴打他人,2008年10月1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时未成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4.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都**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5.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物流,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都**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余某乙、吴某某、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余某乙、吴某某、林某乙和余某甲在广丰区永丰街道城北巷的一家小卖部买了一些矿泉水、槟榔,在门口一边吃一边聊天。此时,郑某某、张某某、纪某某、钱某某、周某某(5人已另案起诉)等人路过,因林某乙喝了酒说话声比较大,张某某就斥责林某乙,余某乙赶紧劝开。过了10分钟左右,林某甲等6人准备开车回家,走到城北巷边上的小弄时遇到张某某,张某某凶杨某某“看什么看”,杨某某回了一句“没看你”,于是两人争吵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林某甲等5人见状便冲上前,与杨某某一起将张某某打到在地,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左脚受伤(第三跖骨完全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在附近的郑某某得知张某某被打之后,拿着匕首冲到人群中,用匕首捅伤余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等人,张某某也趁机用匕首捅伤、划伤杨某某(重伤二级)、吴某某(轻微伤)等人。在附近的纪某某、钱某某、周某某听到打架声也赶到了现场,林某甲等人见势不妙,便四散逃走,林某乙未能逃脱,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再次对林某乙拳打脚踢,并用匕首捅林某乙(轻伤一级),郑某某、张某某等人见林某乙满身是血就匆匆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012)广刑初字第287号、个人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余某乙、杨某某、林某乙、吴某某、同案犯郑某某、张某某、纪某某、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1050号、照片4张;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20)医检鉴字第01051号、照片2张;
4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余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余某乙、林某乙、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余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均主动归案,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林某甲、余某乙、林某乙、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吴某某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被告人林某甲曾受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在广丰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乙、林某乙、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35张,病历本1本、CT片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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