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4月24日,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丙(均未查获)等人在廉江市**镇**村附近的林地、果园处开设“番摊”赌场,抽水盈利。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及陈某乙(另案处理)、林某丁(在逃)、“阿成”、“大二”、“黑二”(身份不明)等人先后以每股10000元入股该赌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陈某甲各持有该赌场1股份,被告人林某乙持有0.5股份,每天约有20人到该赌场参赌。2020 年4月24日0时许,公安民警到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甲及陈某乙、参赌人员黄某某、林某戊、曾某某、赖某某、林某己、许某某、林某庚、揭某某、林某壬、陈某丙,并扣押赌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设定赌博方式,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丙已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值班律师资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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