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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等七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9********,壮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宁明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6********,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南宁市**镇**村**路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宾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6********,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蒙某某、林某乙、陈某某

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22时许,“顾思语”(未抓获)将被害人黄某丙从广西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麻黄社区58号5楼,黄某丙到达后发现可能是传销窝点,于2019年6月30日提出离开,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蒙某某、林某乙、陈某某便控制黄某丙的人身自由至2019年7月7日被解救时。在拘禁被害人黄某丙期间,有辱骂、殴打、乱摸胸部和下体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蒙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等七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蒙某某、林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李某某、丁某某、蒙某某、林某乙、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罪责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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