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山地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山地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77********,壮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韦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欧某某、林某丙涉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欧某某为了非法获利,明知是电信网路诈骗仍帮助转移。2018年12月10日11时许,烟台笃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被人冒充公司领导诈骗96万元。当日,在林某甲的授意下,林某乙、欧某某持陆某某、欧某某、万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到中国建设银行凤岭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林路支行等各银行的ATM机取款共计10.5万元。将钱款取出后,林某乙、欧某某按照林某甲的安排,驾驶车辆将钱款送至宾阳县,交给其他的犯罪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林某乙、林某甲;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欧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危芳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欧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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