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9********,汉族,小学肄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2********,汉族,小学肄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经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受林某丙(另案处理)指示,分别以其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三个公司营业执照、三个公司银行公户卖给林某丙使用,林某甲、林某乙分别获利4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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