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199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11月8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户,1998年10月至2000年3月任原潮阳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2000年3月至案发时任潮阳区(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2019年7月18日被潮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街**号**户,1997年7月至2012年1月任潮阳区(市)**镇中心卫生院出纳员,2012年1月退休,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返聘留任潮阳区**镇中心卫生院出纳员。因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2019年7月18日被潮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潮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汕头市潮阳区**镇中心卫生院为潮阳区卫生健康局属下公益一类股级事业单位。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该卫生院财务人员孙某某利用其担任财务人员协助会计员办理会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虚构付还印刷品、办公耗材、医疗补助款等名义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同时填写通过其本人保管使用的密码器生成的支付密码,并自行加盖由其保管使用的会计员曹某某私章,后夹在该卫生院实际业务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下面找出纳员被告人林某乙、院长被告人林某甲审核盖章。林某乙、林某甲均没有认真进行审核,将各自保管的印章交由孙某某自行加盖。孙某某趁机在夹带的假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上盖章。尔后,孙某某持偷盖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或支票到农业银行**支行办理转账,将该卫生院基本存款账户的公款分别挪用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期间,孙某某共挪用公款40笔合计人民币l33535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1066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及“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由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财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单位公款人民币13332434元被孙某某挪用至今未追回。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陪同孙某某投案的同时,主动找潮阳区纪委监委办案组自行交代了其工作上的失职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任职材料、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镇中心卫生院财政拨款情况汇报、银行对账明细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分别身为涉案卫生院院长、出纳员,对单位财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户;被告人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街**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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