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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林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凌晨一时许,林某丁驾驶粤GY4****小汽车搭“咪某某”到吴川市**镇**公路**村路口时,见黄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该处,便拦停被害人黄某某,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驾车在黄某某前面行驶的李某甲、李某乙发现其朋友黄某某被拦停后回过头来,“咪某某”见状即打电话叫林某戊找人来帮忙打架。林某戊接到电话后,告知与其一起在**镇**村戏台处喝酒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林某甲、林某乙随即去**村祠堂处取来开山刀,由林某戊驾车载搭他们到达现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持刀追砍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林某戊则开车去追撞李某乙、黄某某。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逃脱后,他们把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砸坏,后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砸坏电动车的损失价格为44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林某己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林某戊、林某丁、林某庚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了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96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在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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