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3********,汉族,初中,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8时许,受害人朱某某在陆丰市**镇**村**坝**(**园****附近)与林某丙因载沙插队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儿子)在场得知后私自打电话联系纠集被告人林某乙、赖某某(在逃)等人报复朱某某,后被告人林某乙、赖某某(在逃)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镐头塑料柄,驾乘遮住车牌的粤NJ****奔驰轿车在**村**坝截停朱某某驾驶的皖KP****货车,朱某某见状弃车跑开,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等人持镐头塑料柄等砸打皖KP****货车的前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后视镜等,并扯下行车记录仪丢掉,随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损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981.25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受害人朱某某理妥民事赔偿,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违反法律规定,无事生非,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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