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大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和吴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场空棚内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林某甲和吴某甲、刘某某各自纠集赌徒前来参赌,阙某某、黄某某、“间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驾车搭载赌徒到赌场参赌,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接送吴某甲及带部分赌徒到赌场参赌,被告人林某乙负责派牌抽头渔利,施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附近望风,另吴某甲还负责对帐。上述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800元,由上述人员及部分赌徒分占。
2.2019年3月4日晚上,上述人员采取相同方式,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园**座**号铺林某甲副食店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拣开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九份;
4.移送涉案手机一台,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云东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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