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0********,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二人为牟利,在被告人林某甲提议下,经事先商议后,租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联建新苑**栋**单元房作为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具开庄设赌,该赌场以扑克牌“拔点”比点数的方式聚集卞某乙、陈某甲、赵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于2019年9月23日,在上述赌场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现金共计人民币1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现场查赌记录、赌资、赌具;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郑某甲、钟某某、江某某、卞某甲、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卞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阴某某、郑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开庄设赌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晓莺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住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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