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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7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与同案人吴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雷州市富莊宾馆门口因挑逗女青年蔡某某、朱某某而引发双方争吵。于是,同案人吴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黄某某等人用拳脚及摩托车锁对蔡某某、朱某某殴打,将被害人蔡某某、朱某某打倒在地。住宿在富荘宾馆的蔡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邓某某、郑某甲、苏某某等人在富荘宾馆楼上见状,便持刀、凳子从雷州市富荘宾馆楼上赶下来殴打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人吴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黄某某等人,后被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吴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黄某某等人追赶并用刀、凳子及拳脚殴打致伤,被告人林某乙也跟随同案人参与追赶被害人。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被害人邓某某、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犯罪记录证明、住院病历、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 2.证人证言:朱某某、蔡某某、郑某乙、梁某某、张某某、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同案人林某丙、吴某某、林某丁、林某庚、林某戊、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邓某某、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粤雷公(司)鉴(活) 字[2015]0259号、206号、20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19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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