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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盗窃、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地曹县**镇**庄**村**庄**号,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地曹县**镇**庄**村**庄**号,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

1.2004年1月7日夜,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已判刑)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原曹县城关镇石庄行政村田洼自然村村民田某某家窃取生猪时被发现,即以暴力相威胁,抢走田某某家价值2000余元的生猪3头。

2.2004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六合村村民陈某某家窃取生猪时被发现,即以暴力相威胁,抢走陈某某家生猪2头、玉米2000斤,涉案财物价值共计3000余元。

3.2004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李红洞村村民李某某家中行窃时被发现,即以暴力相威胁,抢走李某某家中价值500余元生猪1头。

4.2004年1月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史楼村村民史某某家行窃时被发现,即以暴力相威胁,抢走史某某家中山羊7只、棉被6床、玉米22袋、棉花2袋,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300余元。

5.2005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等人(均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山东省东明县**镇**村村民孙某某家盗窃价值2500元的耕牛一头,孙某某及其丈夫发现被盗后追赶时遭到林某辛等人持棍威胁。

6.2005年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乙伙同林某壬、林某癸(均已判刑)等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在山东省曹县倪集乡余楼村村民余某甲家中盗窃价值1200余元的山羊六只,余某甲儿子余某乙发现被盗后追赶时被投掷砖块及语言威胁。

(二)盗窃罪

1.2004年1月7日夜,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六合村村民焦某某家窃取价值300余元的山羊2只。

2.2004年1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驾乘两辆机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郭庄行政村王大庄村村民王某甲家窃取价值50元的母鸡3只。随后在该行政村郭庄村村民王某乙家中窃取价值200余元的黄狗1只。

3.200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庚、林某子(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机动三轮车在山东省东明县码头镇小康寺村窃取该村村民张某甲家机动三轮车1辆、窃取张某乙家耕牛2头、窃取张某丙家山羊7只,涉案财物价值共计13000余元。

4.200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庚、林某子等人驾驶两辆机动三轮车在山东省东明县**镇**村窃取该村村民梁某甲家山羊5只、窃取梁某乙家山羊4只,涉案财物价值共计2500余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参与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00余元;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050余元。被告人林某乙参与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余元;参与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伙同他人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伙同他人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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