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9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区**巷**号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区**巷**号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驾驶一辆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去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委旁小区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橙色电动车,由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认定。
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驾驶一辆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搭乘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路**号**小区,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由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该辆电动车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认定。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驾驶上述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花城**服饰门前露天停车场附近,窃得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由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该车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钟某被盗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车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认定。
2020年4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驾驶上述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商铺楼下,分别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深紫色神州行牌电动车以及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上址的一辆天蓝色捷畅牌电动车,分别由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驾驶上述两辆电动车讨论现场停放在其住处。2020年4月7日中午,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村**巷**号**房,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同案人陈某某抓获,并在上述出租屋楼下缴获上述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及被害人郑某某、朱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神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7元,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的捷畅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5元。破案后,已将上述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朱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素君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均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工具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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