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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20年11月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毒,2020年11月3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山庄附近木炭场里,分两次将木炭场内的4包木炭盗走。

2.2020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山庄附近木炭场里,将木炭场内的4包木炭盗走。

3.2020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山庄附近木炭场里,将木炭场内的7包木炭盗走。

4. 2020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山庄附近木炭场里,将木炭场内的3包木炭盗走。

5.2020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乙在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山庄附近木炭场里,将木炭场内的2包木炭盗走。

经鉴定:李成被盗木炭共计795.6斤,价值人民币1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经商量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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