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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经事先商量后,携带的电钻、铁锤等工具,驾驶林某甲的闽******小车至长乐区**镇**村**附近,使用上述工具盗走被害人林某丙祖墓放置的“清嘉庆石雕柱头财神坐像”2件、“清嘉庆雕柱头猴子坐像”2件;盗走林某丁祖墓放置的“清道光石雕柱头财神坐像”1件、“清道光石雕柱头土地坐像”1件;盗走林某戊祖墓放置的“民国石雕柱头财神坐像”1件、“民国石雕柱头土地坐像”1件。后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驾驶上述车辆途径卓伡岭山脚路段时,被竹田村村民发现,遂弃车逃离。2020年4月11日,被盗石雕像已全部归还。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清嘉庆石雕柱头财神坐像、猴子坐像为三级文物,清道光石雕柱头财神坐像、土地坐像以及民国石雕柱头财神坐像、土地坐像为一般文物。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于2020年3月26日,在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河头菜市场一小吃店内被长乐区公安局古槐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林某己、顾某某、林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4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勋

检察官助理:陈兴联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街**号,被告人林某乙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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