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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4420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工人,住中山市**镇**路**号。2019年8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路**号。2019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O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8年2月份开始利用微信建立名为“澳洲幸运** ”的微信群,通过人工或者使用机器人软件在该群里发布腾讯五分、VR重庆时时彩、澳洲幸运5等彩票网站的开奖信息,并建立百乐门001至百乐门050等50个微信“私人房间”群,采取以1元人民币兑换1分并由机器人软件自动上下分的形式供参赌人员在群里下注赌博。经统计,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共收受赌资人民币765279元。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林某乙于2018年初委托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某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人软件,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某在明知该软件是供他人在微信上赌博,仍接受委托并成功开发机器人软件供被告人林某乙使用。被告人林某乙将运行该机器人软件的服务器架设在其位于新会区**镇****房出租屋内,并于2019年2月开始将该机器人软件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给被告人林某甲用于上述开设赌场行为,共收取租金人民币8000元。期间,被告人韦某某通过远程控制对该机器人软件不断改进、维护及开发新功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惠兰

2020年3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韦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5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款物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四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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