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十六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路**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房**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戊,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50522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己,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房**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庚,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房**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壬,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505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癸,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壹,男,1968年11月16日,居民身份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房**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贰,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522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叁,男,1965年7月14日,居民身份证4405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肆,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5122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房**号。2018年5月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林某伍、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

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林某陆、林某柒、林某玖、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陈某某、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粤饶渔41049号渔船进行海上捕鱼作业,在捕鱼过程中,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使用合伙经营的渔船资金向同案人林某捌东购买炸药、导火索等物品,后将上述物品制作成“水炮”用于渔船的捕鱼作业,以此获利。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同案人林某陆伙同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向同案人林某捌购买炸药等物品后存放于林某丙住家,平时由被告人林某乙制作“水炮”,用于渔船炸鱼。2017年年底捕鱼季结束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等人将未用完的“水炮”、炸药等物品存放于同案人林某陆位于饶平县**镇**居委会**巷**横**号老厝中。上述其他所有被告人及同案人在明知购买炸药用于渔船炸鱼生产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形下,仍然积极参与其中。2018年3月15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林某陆的老厝内现场查获南岭民爆乳化炸药、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乳化炸药等共计131.8千克。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陈某某、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验:送检的1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7. 0%、水分11.4%、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1.6%,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2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6.4%、水分10.5%、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3.1%,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3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6.1%、水分10.5%、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3.4%,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4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2.5%、水分10.9%、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6.6%,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5号嫌疑物各组分质量分数为:铵盐(以硝酸铵计)75.3%、水分10.5%、油相材料及其他物质14.2%,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拾、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林某陆、林某柒、林某玖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林某伍、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林某伍、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军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现均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林某伍、林某贰、林某叁、麦某某、林某肆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