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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屯**号。2011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7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覃某某(另作处理),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盗窃废旧铝块。具体事实如下:

15月5日凌晨,林某甲盗得2个铝块,

25月6日凌晨,林某甲盗得3个铝块。

上述5个铝块销赃共卖得人民币1500元。

35月15日凌晨,林某甲、林某乙共同盗得5个铝块,卖得1000多元

45月18日凌晨,林某甲、林某乙伙同覃某某,共同盗得8个铝块,卖得2000多元。

55月21日凌晨,林某甲、林某乙伙同覃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林某乙、覃某某当场被抓,当场起获尚未转移出工厂的2个铝块,林某甲则逃跑。当天15时许,林某甲在出租屋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覃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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