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2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电力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电力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电力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经密谋后驾驶两台小汽车去到东莞市**镇**路的**电力工程公司的露天仓库伺机作案,后林某甲三人翻墙进入仓库实施盗窃,盗走存放在仓库内的低压电缆约180米(价值约33300元)。得手后,林某甲三人以约125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全部电缆卖给东莞市**镇**再生资源回收店老板刘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2018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抓获归案,但无法缴回缴案的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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