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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因徐某甲怀疑被告人林某乙讲坏话破坏其和谢某某的感情,徐某甲向被告人林某乙发短信扬言要打被告人林某乙。被告人林某乙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打电话和徐某甲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辰门兜小区门口打架。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和朋友林某丁一起打滴滴赶到辰门兜小区门口,被告人林某甲在垃圾堆捡了1根不锈钢方管(后被打断为两截),被告人林某丙捡了1个黑色塑料反光锥,均拿在手里准备打架使用。徐某甲也发微信叫朋友韩某某、徐某乙、肖某某、廖某某等人帮忙打架,并聚集在辰门兜小区门口。约架双方在辰门兜小区门口碰面后发生互殴,被告人林某甲手持不锈钢方管、被告人林某丙手持黑色塑料反光锥、被告人林某乙用拳脚,共同对徐某甲进行殴打。徐某甲在打斗中捡起地上的石头、韩某某捡起被告人林某甲打斗中掉落在地上的不锈钢方管殴打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方,双方发生混战且均有受伤,并造成群众围观、扰乱小区门口秩序的后果。

经查,林某丁、徐某乙、肖某某、廖某某未积极参与互殴,徐某甲母亲黄某某赶到现场时,见徐某甲被林某乙殴打又拉不开双方,有用手机殴打被告人林某乙,使双方停止打架。经鉴定,徐某甲、韩某某、徐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廖某某、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林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斗殴工具不锈钢方管2截、石头1块被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辰门兜小区门口附近辅道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于2019年10月16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一方和徐某甲、韩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徐某甲、韩某某一方赔偿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损失人民币1万元,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韩某某、廖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在公共场所召集、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视频光盘1张。

5.斗殴工具不锈钢方管2截、石头1块被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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