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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阿大”,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十二”、“老二”、“肥佬”,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绰号“大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宋某甲、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宋某甲、宋某乙预谋诈骗他人财物,约定使用林某甲提供的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采取固定的QQ聊天话术,实施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诈骗作案4起,诈骗数额为158000元;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为36000元;被告人宋某甲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为43000元;被告人宋某乙诈骗作案1起,诈骗数额为48000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9月6日,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林某甲的家中,被告人林某丙冒充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秦某某添加张某某为QQ好友,林某乙冒充负责培训的老师“许某某”,二人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需要交纳培训费用为由骗取张某某36000元。案发后赃款被冻结。

   2. 2019年9月23日,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小区*栋****房间内,被告人宋某甲冒充被害人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添加吴某甲为QQ好友,林某甲冒充负责培训的老师“唐某某”,二人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需要交纳培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甲43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3. 2019年9月24日,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小区*栋****房间内,被告人林某甲冒充被害人何某某的儿子刘某甲,称要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后又冒充负责培训的老师“薛某某”,以交纳培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何某某31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4. 2019年9月25日,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小区*栋**房间内,被告人宋某乙冒充被害人刘某乙的女儿徐某某添加刘某乙为QQ好友,林某甲冒充负责培训的老师“王某某”,二人以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班,需要交纳培训费和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甲48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宋某甲、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宋某甲、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

检察官助理:郭晋东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宋某甲、宋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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