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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诈骗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组**宿舍楼**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尾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户籍地及住址甘肃省天水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拔灵,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户籍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 4月17 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3 月 18日、5月17 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林某丁(另案处理)租用了深圳市龙岗区正中大厦24楼的场所,让范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其做一套MT4金融交易平台并请范某某帮其维护该平台。范某某从郭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人民币2万余元购买了一套MT4金融交易平台。2017年2月起,林某丁陆续的招募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做MT4金融交易平台的业务员,之后又陆续招募了被告人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为业务员。为了扩大规模,林某丁于2018年6、7月份在广东省海丰县万众大厦开了一家新公司,股东由林某丁及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组成,被告人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为业务员。通过微信虚构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聊天,建立感情的方式将有投资意向的不特定被害人骗到该团伙的“凯曼森”、“凯迪曼”软件平台上进行高杠杠操作,通过后台修改数据,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亏损,即使被害人发现上当后要提取剩余资金,该团伙拒不让人提取。2018年8月底该团伙转移至广东省海丰县汉悦设计大厦实施诈骗。截止2018年10月30日,该团伙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了卢某某、李某丙、文某某、高某某、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华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652147元。2018年10月30日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海丰县汉悦设计大厦10楼将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银行交易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MT4平台交易数据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卢某某、高某某、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截图等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214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丙、闫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时段内所参与的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该时段内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荣春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李某甲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某某、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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